(鲁建设函[2018]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的报建程序,也是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技术方案、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严格把关,保障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但也存在审查职责范围把握不准、违规越级审查、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尤其是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厘清省和市审查职责和范围
(一)凡属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均应依法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包括:
1.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及国债、地方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5.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参建的建设项目。
6.政府采用BOT、PPP、BT等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省和设区市分级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
1.国家和省发改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
设区市、县(市、区)发改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依法规范审查申报程序和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审查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请示,并转报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项目环保备案证明。
5.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严格规范标准,保证审查质量
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查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保证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要求,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是否合理: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贯彻资源节约原则,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安全、可靠。
四、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
(一)严把政策性审查关。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保证审查质量。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二)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性,从省初步设计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提出优化设计方案意见建议,讨论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提高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效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根据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及时交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各专业组长复核;专业组长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四)探索实行容缺受理。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手续不全的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满足项目立项、规划选址或土地预审批复条件下,可实行容缺受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先行进行技术审查,待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后再正式批复。
五、严格遵纪守规,加强检查督导
(一)严格遵纪守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在政府定点场所召开会议,按规定安排食宿,规范支付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可参照《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费管理规定》(鲁建党发〔2018〕46号)有关标准执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领取任何费用。
(二)建立季报统计制度。自2018年6月1日开始,建立并实行全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统计季报制度。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初步设计审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电子版及扫描件(加盖公章)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三)强化检查督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市初步设计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初步设计审查纳入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年度专项执法检查,对超职责审查、违规违纪审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向全省通报;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8日